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73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计兴,邳州市大榆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深。
被告:***,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