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922号
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龙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div>
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