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586号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中汇国际商业广场A栋006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深,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人民陪审员 孙 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