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6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福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民,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上诉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黄政
审判员费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闫媛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