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300号

原告: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市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965485644。

法定代表人:单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恒大帝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03686J。

法定代表人:宋道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徐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公用设施处燃煤发电工程1#机组汽轮发电机、锅炉及附属设备A级检修项目(锅炉本体专业)合同》,施工地点为山东省日照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款50万元,收到原告全额发票后30日内被告支付工程总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并验收合格,被告通知原告开具全额发票予以结算。被告陆续付款267845.66元,除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外,尚欠原告207154.3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7154.34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认为该规定对于管辖来说优先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地点。异议人作为本案被告,且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公用设施处燃煤发电工程1#机组汽轮发电机、锅炉及附属设备A级检修项目(锅炉本体专业)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秀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