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82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赔偿原告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垫付款1060434元70%为74230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剩余款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4344元,元,由被告***负担11224元,原告负担312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7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信息。
2、2017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车辆已被诉前保全。
3、2017年7月15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
4、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2017年12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6、2017年12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