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曹辉与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2民初6298号
原告:曹辉,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工人,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万兴路(实验小学南门)。
法定代表人:单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辉与被告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曹辉诉称,2016年4月16日,被告与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签订2号锅炉壁温测点改造合同,合同标的额为固定总价182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涉案工程劳务转包给原告组织的施工队,口头约定:公司扣除17%税款后提3%管理费,其余费用全部支付给原告。2016年5月19日工程完工,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原告到被告处索要劳务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邳州市徐塘电力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辉是对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2号锅炉壁温测点改造工程的劳务部分进行分包,本案实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华润电力工业园,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