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372号
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