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6990号
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3297207G,住所地济宁市**闸路北琵琶山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东**东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