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保20号
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闸路北琵琶山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第三人)***、***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鲁08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鲁08执保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因(2019)鲁08民初277号、(2020)**终3149号生效判决均驳回了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2019)鲁08民初277号案件中的厂房、土地的查封。依据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鲁08民初2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鲁(2018)**县不动产权第0002288、0002289号的查封,位***路北,嘉美路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