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1565号 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12月2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4元,由原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