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初152号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闸路北琵琶山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6日,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男,1968年7月4日,汉族,济宁市任城区***王***解放街03号,身份证号码370811196807044017。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77元,减半收取计11813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138.5元,由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