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初152号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闸路北琵琶山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6日,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男,1968年7月4日,汉族,济宁市任城区***王***解放街03号,身份证号码370811196807044017。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77元,减半收取计11813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138.5元,由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