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执保69号
申请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开发区东**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38895478.18元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