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0941号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30960196,驻济宁市任城开发区东**东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26375E,驻济宁经济开发***路以北、嘉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30元,由原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