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282民初3713号
原告: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军,职务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孙树国,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网架公司)与被告孙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网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树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网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机场餐厅网架工程款160,964.00元及利息(本金160964.00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肇东机场餐厅网架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4年6月17日交工。2016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工程款为220,964.00元,已付60,000.00元,欠160,964.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付。
孙树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7日,原告徐州网架公司与被告孙树国签订肇东北大荒机场餐厅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肇东机场餐厅网架及屋面,建筑面积357㎡,工程价款为220,964.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30%,安装一半付25%,安装结束付30%,验收合格付12%,留存一年3%质保金。并约定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4年6月17日交工,并经总包黑龙江方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监理方验收合格。2016年1月28日,孙树国给原告出具拖欠工程款
160,964.00元证明一份,此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网架公司与被告孙树国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按合同约定负违约责任。但在庭审中原告放弃3%质保金6628.92元的利息追索,并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徐州网架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64.00元、利息
48,615.55元(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为63个月,按本金154,335.08元,年利率6%计算),合计209,57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由被告孙树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彦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