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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黑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达钢构)、裴国新与被上诉人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精工)追偿权纠纷管辖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国达钢构、裴国新上诉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齐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追偿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方正县人民法院管辖。二、即使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行使追偿权纠纷,案件性质属于给付货币请求之诉,而非施工纠纷或与死者家属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所以工程施工地点、事故发生地点、被上诉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及履行地点均不是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实现的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所在地即方正县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方正县人民法院审理。
徐州精工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徐州精工将其承包的白泡子粮库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国达钢构,在工作中国达钢构经理裴国新雇佣的工人发生事故死亡,因国达钢构和裴国新无力赔偿,徐州精工为其垫付了赔偿款70万元,双方对以上事实均认可。现被上诉人提起向二上诉人追偿赔偿款的诉讼,系基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这一侵权事实,并依据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二上诉人行使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密山,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依法享有管辖权;且涉案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徐州精工选择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裴国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高雪峰 审判员 侯广东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