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
原告徐州精工网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有新冠××疫情发生,导致该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应在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