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6执8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64153.4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1148270.40元,违约金200000.00元,执行费1588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364153.4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伟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