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与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1民初3554号
原告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住所地:霸州市杨芬港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20980552。
法定代表人吕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与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霸州市第二十四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