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5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3202993W。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20980552。
法定代表人:吕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艳杰,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双方对于案涉项目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致。故对于工程款数额,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