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5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法定代表人:于树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杰,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娇,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该校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垲公司”)、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以下简称“外澜城小学”)、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外澜城小学主张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建宇公司进行施工,且已将工程款足额给付建宇公司。建宇公司称其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并已实际施工,不存在转包或分包等情形,并认可已收到外澜城小学的结算工程款144.3282万元,但建宇公司不能提交其进行实际施工的证据。***主张顺垲公司借用建宇公司施工资质与***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由***进行实际施工,并提交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施工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整改通知单等证据。在***提交的现场检测整改通知单中,***在施工方处签字,由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方处盖章并签字。外澜城小学亦认可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监理方。二审中,***提交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经外澜城小学核对,与其提交的在东沽港镇教育局备案的图纸一致。***另提交了(2020)冀102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显示,建宇公司与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互相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况。在该案件中,建宇公司主张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建宇公司施工资质对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校舍改建项目-教学楼1、教学楼2进行了施工,该主张与建宇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相互矛盾。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追加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另外,***主张其收取的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系由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廊坊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发回后一并追加廊坊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准确查明***、顺垲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建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