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市顺凯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廊坊市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廊坊市顺凯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166号院内西区办公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

被告:廊坊市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法定代表人:于树川。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顺凯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廊坊市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