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廊坊市顺凯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166号院内西区办公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
被告:廊坊市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法定代表人:于树川。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顺凯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廊坊市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外澜城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