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248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根,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存,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法定代表人:于树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浩,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丹旭

审 判 员  田海霞

人民陪审员  史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