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248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根,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存,河北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源西街南侧、永康路西侧金海太阳公园二期底商27#-106。
法定代表人:于树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浩,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与被告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丹旭
审 判 员 田海霞
人民陪审员 史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