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安县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固安县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固安县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1-1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房产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