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186号
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宁,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深圳市兴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葛洲坝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98684.5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4403015049900200000296]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以人民币1498684.53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葛洲坝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98684.5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允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