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5188号之二
原告:深圳莫石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金田路北150米万象创客园六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LGC92。
法定代表人: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军,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梅路润达圆庭1栋A座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03022F。
法定代表人:蔡兴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滨,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璟,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莫石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莫石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深圳莫石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莫石特实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62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