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财保76号
申请人:廊坊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金区金光道东段外环路东(俪永嘉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本院审查,其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文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