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65174G。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274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3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274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3元。
二、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315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