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07139。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华,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65174G。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4********。
被执行人:陈代全,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系陈代全妻子),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陈霞(系陈代全女儿),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85051Y。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4********。
被执行人:黄艳,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全、***、陈霞、黄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7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全、***、陈霞、黄艳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全、***、陈霞、黄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全、***、陈霞、黄艳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0万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腾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全、***、陈霞、黄艳承担本案执行费76962元、案件受理费37050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