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租住鹤峰县。

被告: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65174G。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8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宗权

书记员刘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