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租住鹤峰县。
被告: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65174G。
法定代表人:陈代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8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王代清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宗权
书记员刘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