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君临天下16A#楼3**1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028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6517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62684.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62684.16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秭归县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2027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