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2民初3054号
原告詹超,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腾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街16号。注册号:914228021831124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超诉被告利川市腾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超于2016年9月13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依法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詹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