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36号
原告:***,男,生于1938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男,生于1998年10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李晓红,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悦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腾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体育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183112469M。
法定代表人:张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明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坤,男,生于1993年11月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系公司职工。
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利川市腾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红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