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NC5PWXM,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周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5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200元及诉讼费364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