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虹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圣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霞,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10号金晨嘉园6-13层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502483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安徽虹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23552。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与被告河南圣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安徽虹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圣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的住址、手机号码有误,本院通过法院EMS专递寄出的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之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其他地址及手机号码再次送达,仍因信息不准确而无法投递。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被告居无定所的相关证据,以便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协查,亦未能获得***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