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402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亿丰中心**。
负责人徐欣,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昆,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景,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执行人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抚国土资开执罚[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将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200平方米退还原经济组织;二、拆除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三、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00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抚国土资开执罚[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抚国土资开执罚[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抚国土资开执罚[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对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辉
审 判 员  李小飞
人民陪审员  赵鑫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潘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