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343号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6056250E。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R1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52545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抚顺经济开发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丰远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68649331。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抚顺经济开发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抚顺经济开发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27781534。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抚顺经济开发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贸易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