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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抚顺铭远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铭远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辽阳路海57栋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铭远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440.00元及利息(暂计)14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4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