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25号
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5309626U。
负责人:***,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程程,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丰远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5254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8510079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768649331。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
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27781534。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共计41260980.21元现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12609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