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上诉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4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属***市望花区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原审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与上诉人、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的《**·热高生态文化休闲中心建设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等为依据,要求判令其与上诉人之间的银团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对抵押、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等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办理。该两份协议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中载明签约地点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