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753号
原告:抚顺市**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民族四街**楼**。
法定代表人:粱长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范区丰远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div>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抚顺丰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吉高速公路北侧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抚顺市**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顺丰华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抚顺市**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抚顺市**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