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2469号之一
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远路4号(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83381928C。
法定代表人:刘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太义、韩开磊,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4485732L。
法定代表人:方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保全费1246元,共计2848元由原告泸州晶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厚林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