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方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国权,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5617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01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及经济来源,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法人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征求其意见。经沟通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表示理解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应召
审 判 员 吴维常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