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195
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方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56172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0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查控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核实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约谈,已告知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已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限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要求,本院决定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申请执行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核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维常
审 判 员 田应召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