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41号
申请人:***,女,生于1956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4485732L
法定代表人:方炜,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安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008362743D。
负责人:徐露华。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投资回报费4944211元[本院(2020)川0522民初2052号判决确定的应得款项]。申请人***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合江县九支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投资回报费4944211元[本院(2020)川0522民初2052号判决确定的应得款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