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6347号
原告:***,女,羌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尧,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新民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4485732L。
法定代表人:方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留,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顺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