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4609号
原告:***,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