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3民终6684号
上诉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6年3月,原审被告大华公司作为甲方、上诉人兴派公司作为乙方、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作为丙方、案外人王xx作为丁方共同签订《抵债合同书》,约定就如何偿还相互之间的债务问题达成如下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开发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仲恺六路(xxx)房地产项目中的3xxxxx商铺以每平方米30500元合计约13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将其受让的全部商铺转让给丙方,以抵偿乙方欠丙方同等金额的货款,丙方同意将其受让的商铺中转让给丁方,以抵偿丙方欠丁方的债务。被上诉人建发公司出具编号6602825、6602826的收据中分别载明:“今收到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交来砼款6280560元,注:xxxxx102、103商铺”、“今收到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交来砼款7270895元,注:xxxxxxx5商铺。”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抵债合同书》的性质产生争议。实际履行中,原审被告大华公司并未就xxx花园102、103商铺,与被上诉人建发公司、案外人王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上诉人兴派公司与被上诉人建发公司之间对应的6280560元债务是否消灭,哪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抵债方式能够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另外,《抵债合同书》约定的最终权利人为案外人王xx,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 巍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艳妹
法官助理  李嘉伊 书 记 员  林楚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