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535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H、I、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3422H。
法定代表人:姚文兴。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9日为215358元);以上共计219235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即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原告向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出借借款1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借款月利率1.3%。借款款项于签订《借据》前已经支付。2020年11月7日,原告与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日期延至2021年6月30日。《借据》签订后,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指定案外人姚卿、姚文旭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利息情况如下:2019年8月2日支付三个月利息77220元,2019年9月29日支付两个月利息5148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三个月利息77220元。2020年7月6日支付2020年1月至6月利息154440元,2021年2月8日支付2020年7月至12月利息154440元。2020年,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注销。现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核对原件后附卷佐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7日、同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45万元、29万元,合计174万元。
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即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借据》,约定:原告向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出借借款1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借款月利率1.3%。指定收款账号为被告银行账号。该借据未载明签署时间,原告主张系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下方手写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还款日期延至2021年6月30日。
原告提交银行明细及借还款明细表,载明被告还款情况如下:2019年8月2日,被告还款77220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还款51480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还款7722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还款154440元;2021年2月8日,被告还款154440元。以上合计514800元。
诉讼中,原告称:2017年7月底-8月初,原告与姚业声在被告的中山分公司处进行协商,由于被告有个项目需要用到建筑材料,原告给钱给被告购买建筑材料,被告承诺一年内回报20元一方,即原价是145一方,被告按照165元一方给原告,原告转账给被告公司17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内结清,当时姚业声是被告中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原告借款是给被告中山分公司,是因为认识姚业声才知道公司需要资金,由于被告一年内没有结清,经过几次追讨和协商,就将该笔款项转为借款,双方签署了借据,月利率1.3%,合同模板是姚业声出具的,补充协议也是姚业声手写的。198万元是本金174万元+20元一方×12000方=24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借贷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本案依法适用借贷事实发生时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98万元,并提供了借据、银行流水等佐证,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17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74万元,另外24万元实为借款交付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24万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7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每笔还款超过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经核算,抵扣后,截至2021年2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99565.56元,利息241575.47元(1575.47元+24万元)。之后的利息应以1699565.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99565.5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8日为241575.47元;之后的利息以1699565.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67元,由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02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冰洁
陈家俐
车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