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3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限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12188。
法定代表人:罗滔。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大庆大厦**HIJ91440300724703422H。
法定代表人:姚文兴。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8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25987.3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3633.3元,扣除诉讼费5184元、执行费5937.67元,剩余案款402511.63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84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8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旎